蜀鼎律师事务所
卢麒火灾律师团队
首
页
Home
律所介绍
Introduction
卢麒团队
Lu Qi's team
服务范围
Service scope
全国案例
National Cases
团队动态
News Center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精雕细琢每一个案件,是理念,更是方法
CAREFULLY CRAFTED EVERY CASE,IT'S NOT JUST A CONCEPT,BUT ALSO A METHOD
火灾赔偿诉讼
|
返回
宁夏·银川
“4.26”焊渣引燃可燃物厂房火灾案
出租场所,房东仍要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4-26
2022年4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某产业园厂房发生火灾,起火原因为电焊火花掉落引发火灾,该火灾造成厂房及厂房内的设备实施受损,给某物流公司、某供应链公司、某科技公司等多家商户造成财产损害。
【厂房内设施设备被烧毁】
在各方主体中,物流公司是起火厂房的房东,在建设厂房后将部分区域租赁给某供应链公司从事快递分拣业务,某供应链公司购买某科技公司的机械设备,某科技公司又委托某安装公司为供应链公司提供设备安装服务,而安装公司在一次电焊作业中,因焊渣掉落引燃周围可燃物,导致火灾发生。
物流公司本是国内知名的快递公司,在火灾发生前,新委托了物业公司和消防维保公司为其提供消防安全服务,物流公司认为其将场地出租,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外包,对火灾事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但是根据《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15条第2款和第49条第2款的规定,房东可以委托相关单位为其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但安全生产责任仍有房东负责。在场所出租时,房东仍有如下2项安全生产义务:(1)应当与承租方签署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2)房东应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因此,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房东,对火灾损失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上一个:
“6·17”大型国有粮食仓库火灾案
下一个:
“4.15”流淌火引燃仓库火灾案
地
址:成都市益州大道锦辉西一街布鲁明顿广场2幢1单元19楼
服务热线:
130-2255-1090
全国免费咨询电话:
400-1677-119
在线客服
微信公众号
版权所有©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
蜀ICP备2024112366号-1
公安备案号:
川公网安备51010802032506号
技术支持:
中网互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