蜀鼎律师事务所
卢麒火灾律师团队
首
页
Home
律所介绍
Introduction
卢麒团队
Lu Qi's team
服务范围
Service scope
全国案例
National Cases
团队动态
News Center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精雕细琢每一个案件,是理念,更是方法
CAREFULLY CRAFTED EVERY CASE,IT'S NOT JUST A CONCEPT,BUT ALSO A METHOD
火灾保险理赔
|
返回
四川·资阳
1.23”仓库火灾保险追偿案
同一场火灾事故可以有不同责任比例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4-26
2019年1月23日,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某仓库发生火灾,给某建材商、某装饰公司、某环材公司等几家商户造成财产损失,其中,某装饰公司是起火方,环材公司兼具厂房房东身份。
【建材商的瓷砖被烧毁后】
火灾发生后产生一系列诉讼案件,包括建材商起诉装饰公司、环材公司的赔偿纠纷,环材公司购买有保险理赔后保险公司代位追偿纠纷等等。
建材商联系到我们时,已是其向责任方索赔诉讼案件判决生效后,该案的责任划分是装饰公司70%、环材公司17%、建材商对自身损失承担13%的过错责任。
【建材商作为原告自担13%责任比例的前案判决】
保险公司也在对环材公司赔付后,将装饰公司和建材商作为被告进行追偿。建材商当然会觉得很冤枉,自身的存货被烧毁,没有得到全额的赔偿,反而因为13%的自担责任比例,在另案中却可能还需要据此向其他主体赔偿。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基本事实是另案的免证事实,一场火灾中不能出现不同的责任比例也符合普通人的常识。
但正确的理解应当如此吗?
当然不,我们分析:
第一,裁判文书确定的基本事实,指客观的事实,如火灾案件中的起火时间、起火原因、起火部位以及陆续查明的各方当事人具体的过错行为等,但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过错进行责任认定的结果,并不属于基本事实而非裁判观点。
第二,裁判观点并非另案免证事实,只是基于同案同判等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一场火灾引起多起系列案件的责任比例在实务中需保持一致。
第三,既然责任比例划分只是实务中习惯的一致,而非法定的一致,就有帮助建材商抗辩不承担责任的基础,我们梳理出建材商规范经营其存货不存在遮挡消防通道等违规情形、建材商的存货是瓷砖不可燃烧不会加重火灾蔓延扩大的复杂、建材商在其作为原告的案件中承担责任的原因是承租环材公司不合规仓库但这一责任的成因不宜反过来对环材公司赔偿等意见。
【建材商被保险追偿的后案最终无需承担13%责任比例的判决】
该案经过一审、二审、重审一审、重审二审,法院最终支持我们的观点,判令建材商自担13%的责任无需在另案中对外赔偿,同一场火灾事故中的责任比例应当结合案件实际区别分析。
上一个:
2000多万财产损失,“1.6”家具厂火灾保险追偿案
下一个:
“11·12”世界500强房产企业在建工程火灾案
地
址:成都市益州大道锦辉西一街布鲁明顿广场2幢1单元19楼
服务热线:
130-2255-1090
全国免费咨询电话:
400-1677-119
在线客服
微信公众号
版权所有©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
蜀ICP备2024112366号-1
公安备案号:
川公网安备51010802032506号
技术支持:
中网互联